在进口保税维修业务中,若区域内企业因工艺受限等原因,需将部分维修工序外发至区域外企业完成,可按规定办理外发加工手续,但需严格遵守海关监管要求。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规定,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外发加工,可比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》第 28 条规定办理,核心要求包括:外发加工的工序需为区域内企业无法完成的特殊工艺,不得将主要维修工序外发;外发加工的货物需在规定期限内运回区域,一般不超过 6 个月,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;外发加工企业需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和条件,能够保障维修质量和货物安全。
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四个步骤:第一步,区域内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外发加工申请,附带外发加工合同、区域内企业工艺受限说明、外发加工企业资质证明、货物外发清单等资料;第二步,海关审核申请资料,重点核查外发工序的必要性、外发企业的资质、货物运回期限等,审核通过后出具批准文件;第三步,区域内企业将待加工的货物、料件运至外发企业,通过海关辅助管理系统登记货物运输信息,确保货物可追溯;第四步,外发加工完成后,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运回区域,向海关提交外发加工情况报告、维修记录、料件耗用明细等资料,配合海关核销。
需要注意的是,外发加工产生的维修费用若能单独列明,可在已维修货物复运至境内区域外时,从完税价格中扣除。企业需建立外发加工货物台账,记录货物外发、运回、维修等全过程信息,避免货物丢失或擅自处置,确保符合海关监管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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