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在进口退运返修业务中,若对海关的监管决定(如申报驳回、处罚决定、税费核算等)存在异议,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,包括提出异议和申请行政复议。首先,企业若对海关的现场查验结果、申报审核意见有异议,可当场向海关说明情况,提交相关证明材料(如检测报告、合同补充协议等),要求海关重新核查。海关将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,若异议成立,将调整监管决定;若异议不成立,将书面说明理由。
若对海关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,或对海关作出的处罚决定、税费征收决定等不服,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。行政复议的办理流程:第一步,企业需在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,向作出该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,说明复议请求、事实和理由,附带相关证据材料(如报关单、海关决定书、证明材料等);第二步,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,在 5 日内进行审查,决定是否受理,若受理将在 7 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(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海关);第三步,被申请人在 10 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、依据,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;第四步,复议机关在 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(特殊情况可延长 30 日),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。
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时需注意: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,超期将无法受理;提交的证据材料需真实有效,能够证明复议请求的合理性;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,但特殊情况(如可能造成重大损失)可申请停止执行。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注意留存所有相关资料,以便在出现争议时提供证据,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法律机构协助处理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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