货运单据是证明货物运输状态与所有权的核心,主要包括提单与装箱单,审核需聚焦 “信息一致性” 与 “内容完整性” 两大维度。
(一)提单审核要点
提单作为 “货物所有权凭证”,任何信息偏差都可能导致海关质疑货物归属或运输真实性。审核时需重点核对三项内容:一是收发货人信息,提单收货人名称需与报关单 “经营单位” 或 “收货单位” 完全一致,若收货人为 “TO ORDER”(指示提单),需确认是否已背书转让,且背书人与报关单经营单位的名称、公章需匹配;二是货物描述,提单中的货物名称需与商业发票、装箱单及 HS 编码对应的商品名称相符,避免使用简称或俗称,例如将 “全自动数控车床” 简写为 “车床”,可能导致海关无法精准判断货物类别;三是运输信息,需确认船名、航次、提运单号与货运代理提供的舱单信息一致,若为海运提单,还需核对 “装货港”“卸货港” 是否与申报的进出口口岸匹配,例如货物实际卸货港为 “上海港”,提单却标注 “宁波港”,会直接导致申报数据与舱单不符,触发海关退单。
常见错误案例:某企业进口一批机械设备,提单收货人标注为 “XX 贸易公司(上海)”,而报关单经营单位为 “XX 贸易有限公司(上海)”,仅因 “公司” 与 “有限公司” 的名称差异,海关判定信息不一致,要求企业重新出具提单或提供工商部门的名称变更证明,延误清关 3 天,产生滞港费 5000 元。规避策略:签订运输合同时,明确要求货运代理按报关单经营单位的完整名称填写提单,提交审核前通过 “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” 的 “舱单查询” 功能,提前校验提运单号与舱单信息的匹配性。
(二)装箱单审核要点
装箱单是海关核对货物实际包装与数量的重要依据,审核需做到 “明细精准、标注清晰”。核心审核点包括:一是货物明细完整性,需按 “箱号 - 规格 - 数量 - 毛重 - 净重” 的逻辑逐一列明,例如 “1-5 号箱:型号 X101 电机,每箱 2 台,毛重 50kg / 箱,净重 45kg / 箱;6-10 号箱:型号 Y202 控制器,每箱 5 个,毛重 20kg / 箱,净重 18kg / 箱”,避免笼统标注 “10 箱电机及配件”;二是包装方式标注,需明确货物包装类型(如纸箱、木箱、托盘),若为木质包装,需注明 “是否已熏蒸” 及熏蒸证书编号,未标注熏蒸信息的木质包装货物,可能被海关要求开箱查验或补正资料;三是特殊标识说明,若货物含易碎品、危险品或需特殊存放的品类(如冷藏货物),需在装箱单备注栏注明 “易碎品,小心搬运”“危险品 UN3265”“需全程冷链 0-4℃” 等提示,便于海关查验时采取对应措施,减少货物损坏风险。
常见错误案例:某企业进口玻璃器皿,装箱单未标注 “易碎品” 标识,海关查验时因常规搬运导致部分器皿破损,企业不仅需承担货物损失,还需重新申报破损数量,延误清关 5 天。规避策略:在与国外供应商确认装箱单时,明确要求标注货物特性标识,审核时对照货物实际包装照片,确保标识与实物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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