辅助资料虽非所有货物必选,但对复杂或特殊品类货物而言,是证明货物合规性的重要补充,常见包括原产地证、熏蒸证书、货物说明书等。
(一)原产地证审核要点
原产地证用于享受关税优惠(如最惠国税率、自贸协定税率),审核需确认 “原产地标准” 与 “证书格式”。一是原产地标准,需符合我国与出口国(地区)的自贸协定要求,例如我国与东盟签订的《中国 - 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》,要求货物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 40%,原产地证需标注 “区域价值成分 40%” 或对应的原产地标准代码(如 “RVC”);二是证书格式,需为我国海关认可的官方格式,如 FORM A(普惠制原产地证)、FORM E(中国 - 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),且证书需包含出口国官方机构的签章与签证日期,未签章或签章模糊的证书无效。
(二)熏蒸证书审核要点
针对木质包装货物,熏蒸证书是证明货物已完成熏蒸处理、避免携带有害生物的关键,审核需确认 “熏蒸方式” 与 “处理时间”。证书需注明熏蒸方式(如 “溴甲烷熏蒸”“热处理”)、熏蒸处理时间(需在货物发运前完成)及木质包装数量,且证书编号需与提单、装箱单中注明的木质包装数量匹配,例如装箱单标注 “10 个木质托盘”,熏蒸证书却标注 “8 个木质托盘”,海关会要求企业说明差异原因,或补充剩余 2 个托盘的熏蒸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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