进口清关税费的计算需以 “完税价格” 为基础,结合对应税率分层核算,不同税费的计算优先级与关联关系明确,企业需先掌握基础逻辑,再结合商品特性细化计算。
(一)完税价格的确定:税费计算的 “基准线”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》,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 “成交价格” 为基础,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、保险费及相关费用(即 CIF 价格),计算公式为:
完税价格 = 成交价格 + 起卸前运输费 + 起卸前保险费 + 其他应计入费用
需特别注意不同贸易术语下的完税价格调整规则:
FOB(装运港船上交货价):成交价格不含运输费、保险费,需补充计算 “从装运港至我国输入地点的运输费” 及 “对应保险费”,保险费按 “货价加运费” 总额的 0.3% 估算(若无法提供实际保险费凭证),即:
完税价格 =(FOB 价格 + 运输费)÷(1 - 保险费费率)
示例:某批设备 FOB 价格 100 万元,运输费 8 万元,保险费按 0.3% 估算,则完税价格 =(100 + 8)÷(1 - 0.3%)≈ 108.32 万元。
CFR(成本加运费):成交价格含运输费但不含保险费,需补充计算保险费,公式为:
完税价格 =(CFR 价格)÷(1 - 保险费费率)
示例:某批原材料 CFR 价格 80 万元,保险费按 0.3% 估算,则完税价格 = 80 ÷(1 - 0.3%)≈ 80.24 万元。
EXW(工厂交货价):成交价格仅含货物成本,需补充计算 “从卖方工厂至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所有费用”,包括内陆运输费、出口国报关费、国际运输费、保险费等,企业需留存完整费用凭证(如内陆运输发票、报关费收据),确保海关认可计入金额。
此外,海关会对 “成交价格的真实性” 进行审核,若发现申报价格低于同品类商品市场均价 30% 以上,或存在 “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”(如关联企业交易),会启动 “价格质疑” 程序,要求企业提供 “价格说明”(如原厂报价单、同批次非关联交易合同、成本核算表),若无法证明价格合理性,海关将按 “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”“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” 等方法重新核定完税价格,企业需提前准备佐证材料,避免完税价格被大幅调整。
(二)关税的计算:按商品类别精准适配税率
关税是进口清关的基础税费,按 “HS 编码对应的税率” 计算,公式为:
关税税额 = 完税价格 × 关税税率
关税税率的适用需关注三大维度,企业需逐一核对确认:
税率类型:我国进口关税分为最惠国税率、协定税率、特惠税率、普通税率四类,优先级依次降低:
最惠国税率:适用于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或地区(如欧盟、美国、日本等),是目前最常用的税率,例如进口数控机床的最惠国税率为 8%,普通税率为 30%;
协定税率:适用于我国与特定国家 / 地区签订的自贸协定(如东盟、智利、新西兰),税率通常低于最惠国税率,例如我国从东盟进口的部分农产品协定税率为 0;
特惠税率: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(如孟加拉、埃塞俄比亚),税率最低,部分商品零关税;
普通税率:适用于未与我国签订相关协定的国家 / 地区,税率最高,通常为最惠国税率的 2-5 倍。
商品特殊属性:部分商品适用 “暂定税率” 或 “配额税率”,需额外确认:
暂定税率:海关总署每年会发布《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》,对部分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暂定税率,例如 2024 年部分电子元件暂定税率为 3%,低于最惠国税率的 5%;
配额税率:针对小麦、玉米、棉花等农产品,在配额内适用低税率(如 1%),超配额则按普通税率(如 65%)征税,企业需提前申请进口配额证,避免超配额导致税率大幅上升。
税率适用时间:税率以 “货物申报进口之日” 为准,若申报时恰逢税率调整(如政策新规实施),需按 “孰优原则” 选择适用税率,例如某商品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最惠国税率从 10% 降至 8%,货物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到港,2024 年 1 月 2 日申报,可适用 8% 的新税率。
示例:某批进口汽车配件,完税价格 50 万元,HS 编码对应的最惠国税率为 10%,则关税税额 = 50 × 10% = 5 万元。
(三)增值税的计算:基于 “完税价格 + 关税” 核算
增值税是进口清关的必缴税费(除特殊免税商品外),税率按商品类别划分,公式为:
增值税税额 =(完税价格 + 关税税额 + 消费税税额)× 增值税税率
若商品无需缴纳消费税,公式简化为:
增值税税额 =(完税价格 + 关税税额)× 增值税税率
目前我国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主要分为两档:
13% 税率:适用于大部分商品,如机械设备、电子产品、化工原料、日用品等;
9% 税率:适用于民生类商品,如农产品(小麦、大米、水果)、图书、报纸、饲料、化肥等。
需特别注意 “增值税抵扣” 规则:企业缴纳进口增值税后,可凭海关出具的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》(简称 “海关缴款书”),在次月增值税申报时抵扣进项税额,例如某企业进口设备缴纳增值税 14.04 万元,当月国内销售产生销项税额 20 万元,可抵扣后仅需缴纳 5.96 万元增值税,有效降低企业税负。
示例:某批进口机械设备,完税价格 100 万元,关税税率 8%,增值税税率 13%,则关税税额 = 100×8%=8 万元,增值税税额 =(100+8)×13%=14.04 万元,总税费 = 8+14.04=22.04 万元。
(四)消费税的计算:仅适用于特定应税商品
消费税针对 “高能耗、高污染、高档消费品” 征收,如酒类、化妆品、贵重首饰、小汽车、成品油等,计算方式分为 “从价计征”“从量计征”“复合计征” 三种,需根据商品类别选择对应公式:
从价计征:按完税价格与关税之和的比例计算,公式为:
消费税税额 =(完税价格 + 关税税额)÷(1 - 消费税税率)× 消费税税率
示例:某批进口高档化妆品,完税价格 20 万元,关税税率 15%,消费税税率 15%,则消费税税额 =(20+20×15%)÷(1-15%)×15%≈(23)÷0.85×15%≈4.06 万元。
从量计征:按商品数量(如重量、体积)计算,公式为:
消费税税额 = 应税消费品数量 × 消费税单位税额
示例:某批进口汽油,数量 1000 升,消费税单位税额 1.52 元 / 升,则消费税税额 = 1000×1.52=1520 元。
复合计征:同时按价格与数量计算,主要适用于白酒、卷烟,公式为:
消费税税额 = 应税消费品数量 × 单位税额 +(完税价格 + 关税税额)÷(1 - 消费税税率)× 消费税税率
示例:某批进口白酒,数量 1000 瓶(每瓶 500 毫升),完税价格 50 万元,关税税率 20%,消费税税率 20%,单位税额 0.5 元 / 500 毫升,则消费税税额 = 1000×0.5 +(50+50×20%)÷(1-20%)×20%=500 +(60÷0.8)×20%=500 + 15=1550 元(此处需注意单位换算,1 瓶 500 毫升对应 1 个单位税额)。
企业需先通过 HS 编码查询商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,再确认具体计征方式与税率,避免漏缴或错缴消费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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